我院出访、交流团组是指学院年度计划内、年度临时增加、随政府组团等形式的出国(境)访问、交流的团组。其申报和审批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 指导原则 1. 团组出访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任务,从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出发,紧紧围绕学科法扎、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和质量的提高,有重点、重实效的做出合理计划、安排。 2. 出访团组成员要本着“少而精”和经济实效的原则。一次出访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2 —— 3 个国家,出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 3. 学院内各学院(系)、部、处等同一部门领导不能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期或近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 4.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延聘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需经主管外事院长和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5. 出国(境)后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办理出国(境)手续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皮肤意见和我国驻外使馆、领馆、代表处的同意函。 二、 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和发展需要,将拟出访和交流的各类团组请示,在每年的 11 月 20 日 之前报至国际交流处。请示的内容包括:出访交流的目的、意义,出访交流的人员、时间、路线、日程和费用等情况。 2. 国际交流处综合各部门出访申请,在每年的 11 月 30 日 之前,统一报请主管外事院长审核批准,并商定出访团组部门(人员)构成、出访路线、时间、费用、人物等内容。 3. 国际交流处根据学员发展和国际交流工作实际需要,经主管外事院长审核批准,每年的 12 月 20 日 之前,统一制定次年度全院出访、交流计划,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4. 年度临时增加、随政府组团等形式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将出访轻视、相关文件材料等一律统一上报国际交流处,报请主管外事院长审核批准,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费用和出访任务等。 5. 学院年度出访计划的实施由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国际交流处根据年度出访任务和时间,适时安排各相关学院(系)、部、处联系拟访问单位的邀请函,由国际交流处拟文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向辽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国际交流处持任务批件办理护照、签证、港澳台通行证等。 6. 随政府出访的团组,原则上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团组成员自行办理出国(境)的手续。需要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相关部门的手续办理,待手续齐全后,由个人办理其他出国(境)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从政府出访团组的费用中支出。 7. 出访团组归国后2周内,将出访成果报告(书面材料1份、电脑软盘1份)交国际交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