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扩大外国专家的引进规模,提高引进质量,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规范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外国专家的聘请 1. 外国专家的聘请,要从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出发,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2. 每年的 11 月 30 日前 ,请聘用部门将下学年拟聘请外国专家及华商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院长同意后,确定外国专家的聘用数量。各聘用部门负责外国专家聘请的具体联络工作,待外国专家的各种手续材料齐备,各聘用单位审核后报请国际交流处,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专家聘用的各种手续。对自荐的外国人的聘用要严格审核,如要聘用,根据具体情况可在合同中增加“担保金”条款。 3. 国际交流处负责全院外国专家的合同管理。各聘用单位负责人与外国专家签署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工作合同和学院统一制定的合同附件,同时向外国专家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办事。 4. 聘用程序 (1) 每年 4 月 30 日前由各聘用部门按规定向国际交流处提供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签证通知表》的所有材料,所需材料种类附后。 (2) 国际交流处将拟聘外国专家的申报资料上报辽宁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签证通知表》 (3) 国际交流处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签证通知表》寄送给拟聘外国专家,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 (4) 所聘用外国专家取得来华签证、确定来华日期后,各聘用单位指定负责人联络、机场迎接、办理住宿、协助办理体检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熟悉城、校区生活环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5) 各聘用部门在每学年工作结束后,要对其进行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至国际交流处。 5. 应聘外国专家的资格和条件 (1)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 (2) 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3 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验。 (3) 短期邀请的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4) 原则上应聘外国专家的年龄在 65 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的需报请国际交流处,请示主管院长批准。 二、 外国专家的管理 1. 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全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设计教学、日常生活管理、工资待遇等方面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计财处及聘用部门共同管理。 2. 教务处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审核所聘外国专家的课程安排,负责专家的教学工作,各聘用单位负责专家的教学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计财处负责外国专家的工资、休假补贴、国际机票、住房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国际交流处、计财处、教务处共同商定超课时费的标准。 3. 各聘用单位要配备一名政治和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他们开展教学工作;审定专家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对原文教材,要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审定;建立对专家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 在合同期间,专家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特殊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 对在我院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学院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专家,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根据合同可予以解聘。 6. 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外国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和材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将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