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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学院教师公派出国规定
2007-03-01

为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快学科专业国际化建设,规范教师出国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工作程序

1. 根据我院与国外大学签署的校际友好交流协议,各院、系每年在规定的条件和人数范围内,按时做好教师的选拔和考核工作,上报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根据学员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其中中层干部以上教师出国报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

2. 经学院批准后,符合公派出国条件,拟派出国的教师到国际交流处领取《大连外国语学院教师出国(境)审批表》教师持《审批表》到表中所列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3. 教师持《审批表》到主管外事的院领导处审批,签署意见。

4. 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均须认真执行学院出国审批规定,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为未经同意出国(境)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认真执行审批规定、把关不严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未经审批,自行出国的教师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 具体规定

1. 根据我院《关于与国外友好院校进行学生、教师交流的收费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凡我院在职的教师以公派交流形式出国的,都要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2. 费用的交纳标准,按照我院与国外大学签署的交流协议之有关约定内容和条件及我院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3. 严格执行对等的原则,如果发生出国前交纳的费用低于实际交流所发生的费用时,归国后要补齐不足部分。

4. 教师按规定交纳费用后,在国外交流学校研修、工作一个月后,因个人原因离开交流学院,一律不予退还出国前交纳的各项费用。

5. 各院、系在教师出国前应向教师说明有关教师出国的规定,根据交流的不同模式制定相关纪律规定,同时出国教师与组织人事部签署有关协议。

6. 教师出国前的外事纪律教育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安排。教师回国15日内,所在学院、系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处报告归国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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